2007年11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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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增加公民义务的“红头文件”将撤销
我省公民也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本报讯  某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方式要求全县的几百名干部全都换成宣传该县的手机彩铃,某县下发通知要求农民收割玉米必须办理“秸秆放倒证”……不过今后在我省,这类违法或不适当的“红头文件”将最大程度地减少。昨日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赋予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据悉,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85%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日趋规范,质量不断提高,但问题也依然或多或少存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亦秋说,任意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剥夺其合法权益,或同上位法相抵触等,是规范性文件比较容易犯的“毛病”。
  草案明确了备案审查范围,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报送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他们的义务,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同上位法相抵触,同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及其它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法院和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登记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也可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登记审查机构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进行审查。
  有法律专家指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有利于维护社会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卫东说,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法官常遇到规范性文件互相打架的现象和规范性文件缺少法律依据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由人大常委会来审查规范性文件,这对推动依法行政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